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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解答:開始時間比較容易確定,就是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截止時間一般為符合交樓條件且開發商通知購房者收樓的時間。如下面這個案件,開發商在樓房還不具備交樓條件(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時候就通知購房者收樓,購房者拒絕收樓。后開發商符合交樓條件了,卻一直不通知購房者收樓。后法院酌情認定房產證出來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判決書節選:
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逾期交樓違約責任認定的問題。對此,本院認定如下:
第一,許某已交付全部購房款,珠某公司卻未按合同約定的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房屋,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訟爭房屋所在樓宇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已符合交樓標準,但珠某公司至訟爭房屋取得房產證時亦未通知許某收樓并出示竣工驗收備案表。本院基于本案具體案情酌情認定逾期交房違約金應以6161789元為基數,從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0.01%計算至2020年10月15日(即訟爭房屋取得房產證之日)止。
第二,至于地下車庫未砌筑問題,因該地下車庫并未非《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標的,許某以此為由認為訟爭房屋不符合交樓標準,訴請珠某公司向其交付滿足交樓條件的房屋,并計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至實際交付合格房屋之日止,缺乏合同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訟爭房屋辦妥房產證后已經由珠某公司交付給許某。珠某公司在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之后,已再次向許某發出催收樓函,許某仍拒絕收樓,相應損失擴大應由許某自行承擔。
第三,珠某公司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應計至取得竣工備案表之日,因珠某公司作為開發商具有強勢地位,其在第一次訟爭房屋不具備交樓條件的情況下通知交樓,不符合交樓條件,理應在具備交樓條件下及時通知交樓,但珠某公司一直未通知交樓,理應承擔相應責任,雖許某未及時了解房屋驗收情況,但其并非交樓義務主體。本院酌情認定逾期交樓違約計算的截止時點,并無不妥。珠某公司的上訴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